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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与水电开发率

2011-02-24 14:34来源: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关键词:水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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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法释义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与国际上公认的40%

2002年10月1日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新《水法》),从法律上确定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重要地位,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定水利部是全国水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

《水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释义】本条是对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水资源已开发利用约为5600亿m3,有3000亿m3尚可开发。说明还有“开源”的空间,但衡量水资源利用程度的主要指标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如果按通常规划概念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是指供水能力(或保证率)为75%时可供水量与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的比值,是表征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指标。我国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20%,国际上一般认为的对一条河流的开发利用不能超过其水资源量的40%的警视线,而黄河、海河、辽河、淮河的水资源利用率都超过了这一预警线,就可能会暴发严重的水资源和水环境危机。

事实上海河流域等已产生水资源和水环境危机,必须采取合理的积极措施,目前的南水北调及节水污水再利用等就是采取各种防治措施。

本条水法释义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与国际上公认的40%应该是指耗水概念的开发利用程度。

3.水法释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要求的规定

《水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中专门对水能资源开发进行了表述: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是指水力发电量仅占技术可开发利用量的百分比。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释义】本条是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要求的规定。我国水能资源丰富,理论蕴藏量为6.76亿千瓦,可开发资源为3.78亿千瓦,均占世界第一位。丰富的水能资源是我国能源特别是电力发展的巨大潜力和优势。水能资源既是一项洁净的、可再生的能源,它还兼有相当于开采煤炭、石油的一次能源建设和相当于修建火电站的二次能源建设的双重功能。这些都决定了水能开发在我国能源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0年底,全国已建成的大、中、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总计为7679万千瓦,当年发电量为2398亿千瓦小时。但目前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并不高,全国水力发电量仅占技术可开发利用量的11%,大力开发我国丰富的水能资源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所以本条第1款保留了原《水法》有关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等规定,促进我国水电事业的发展。

同时特别提出:水力发电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部分,它的开发应当在流域统一规划下,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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