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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出台《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2011-05-23 12:03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键词:国家发改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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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对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电力用户,可适度放宽对其用电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对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一)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

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

(二)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电网企业,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通报批评。

(三)对非计划停机或出力受阻的发电企业,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加大考核力度,可相应调减其年度发电量。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电力运行管理人员,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错峰,是指将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转移到其他时段,通常不减少电能使用。

(二)避峰,是指在高峰时段削减、中断或停止用电负荷,通常会减少电能使用。

(三)限电,是指在特定时段限制某些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用电需求。

(四)拉闸,是指各级调度机构发布调度命令,切除部分用电负荷。

(五)电力缺口是指某一时间点,所有用户错峰、避峰、限电、拉闸负荷之和。

(六)电量缺口是指某一时间段内,所有用户避峰、限

电、拉闸影响电量之和。

(七)本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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