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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禁止能源消费包费制

2011-06-22 15:54来源:新华网关键词:峰谷分时电价包费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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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法制办修订了出台于2001年的《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网上发布《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市民征求意见。《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天津将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并实行分时核定最大需量,明确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并且推广太阳能利用系统在民用建筑领域使用。

禁止能源消费包费制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天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实行有利于节能的能源价格政策。天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推行可中断负荷补偿电价等政策;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并实行分时核定最大需量。同时,鼓励电力企业与用户运用协议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电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在计量供热方面则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降低公共交通消费成本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天津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建设智能交通运输管理系统,逐步提高交通运行效率。

天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和服务体系,降低公共交通消费成本,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民用建筑推广太阳能利用系统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应用提出:天津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太阳能利用系统,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小城镇、工业园区建设中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或者预留安装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天津有关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民用建筑节能方面,《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该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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