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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专家把脉中国核电安全发展

2011-07-13 09:05来源:中国核工业报关键词:核电安全核电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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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是核事业的生命线。对于这一点,全球有着同样的共识。

“只有安全问题能够应对,核电才能大力发展。对核电来说,安全第一最重要。”6月29日,在北京举办的国际核电安全研讨会上,来自主办方之一——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专家杨富强教授强调,“在欧洲核电发展形势不明朗和中国核电蓬勃发展的对比之下,这种对安全的探索和反思尤其重要。”为此,大会邀请了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WANO)以及美国、欧盟、印度、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家,一同为中国核电的安全发展出谋划策。

理顺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原子能法建设

我国《原子能法》已经历了4次立法。1984年,原国家科委组织起草《原子能法》。此后该法律草案及修改稿先后在1988年、1992年、1995年三次上报国务院法制局。2006年,《原子能法》(草案)开始由原国防科工委重新起草并开始广泛征求各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了新一轮《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2011年3月,由工信部牵头成立了国家《原子能法》起草工作组和专家组,内容涉及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制度、核安全以及损害赔偿责任与保险等内容。

“《原子能法》是我国核能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如果《原子能法》不出台,我国核能发展将会面临一系列瓶颈。”正是因为立法的重要性,与会专家在交流时,都对中国目前缺失《原子能法》的现状表示担忧。一些专家指出,无论是监管机制、应急措施和核能政策制定实施,都需要有《原子能法》支撑。

“现在,《原子能法》立法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理顺管理体制。以前立法过程中就曾遇到过管理部门众多、意见不统一的问题。”来自北京大学核科学与技术研究院的汪劲教授介绍,“本次立法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的体制,并与国务院管理条例和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

对标电监会——建立国家层面监管机构

由于核电安全的风险时刻存在,监管机构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

中国核电监管体系的建立始于1984年,当时,参考国际核安全实践,成立了独立于核能开发部门的国家核安全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部的前身)。目前,环境保护部下属的国家核安全局承担民用核设施核安全监管的职能。

与会专家认为,中国核电监管的主要挑战来自监管能力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核电发展的需要。为此专家建议:在国家层面上,要有针对核电安全强有力和应对措施充分的国家应急体制和负责机构,监管机构要有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其中独立性包括:结构独立性,与其他政府体系和非政府体系相对独立,以避免受到影响;操作独立性,可以为监管体系提供充足的技术和金融资源;以及文化独立性。

“中国电力行业有电监会,该机构推动了中国电力行业安全发展。中国的核电行业也可以建立类似机构。”美国核电安全许可诉讼法律专家Anthny Z Raisman建议。

建立听证会——完善公众有效参与机制

有效的公众参与是确保核能安全的重要条件,是衡量核安全文化成熟的标志,有关部门应积极地为公众参与核安全提供条件和帮助。

为此,专家建议,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机制,确保公众可以获取核反应堆安全的相关信息,在核电厂批准、建设、运营的各个阶段都应接纳和鼓励公众参与。此外,各运营方应该尽可能地公开信息,以提高公众对核电的认知度。

“中国很多行业都有公众听证会,建议中国核电行业也建立公众听证会制度,加强公众广泛参与程度,监督和补充政府和监管机构的不足之处,并促进核电运营企业时刻关注核电安全。”美国斯坦福大学能源政策与融资中心主任Dan Reicher建议。

建立全球规范——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是与会专家针对中国核电安全发展提出的又一建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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