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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负责人就《电力安全条例》答记者问

2011-07-18 19:39来源:中电联关键词:国务院电力安全应急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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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负责人15日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针对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答:2007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个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甚至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在事故等级划分、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都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不同。比如,生产安全事故是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的,而电力安全事故以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需要考虑事故造成的电网减供负荷数量、供电用户停电户数、电厂对外停电以及发电机组非正常停运的时间等指标。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由于电力运行具有网络性、系统性,电力安全事故的影响往往是跨行政区域的,同时电力安全监管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体制,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宜完全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因此,电力安全事故难以完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对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问:如何处理好本条例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衔接?

答:处理好本条例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衔接,是制定本条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条例从几个层面对这个问题作了处理:

一是根据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特点,总结电力行业安全事故处理的实践经验,明确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界定为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二是对于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同时又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原则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则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由有关地方政府牵头调查处理,这样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责任追究等复杂问题的解决。

三是因发电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但考虑到此类事故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条例明确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四是对电力安全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条例作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衔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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