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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火电企业减排责任?

2012-01-06 08:48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火电企业火电厂脱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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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在继续推进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的同时,把氨氮和氮氧化物作为新的约束性指标。按照“十二五”规划,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10%。然而,有数据表明,2011年前三季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和氨氮的排放量都呈下降趋势,但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反而上升7.2%,与2011年4项指标分别减排1.5%的计划目标相差较大。氮氧化物排放的不降反升,说明其减排形势已经十分严峻。而火电行业是氮氧化物集中排放的大户,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0%以上。要推进氮氧化物减排,当务之急是要将火电企业的减排责任落实到位。

当前的火电行业氮氧化物减排存在着种种问题。例如,由于相关减排技术尚待完善,导致氮氧化物减排工程的投资、运行成本较高。有数据表明,一座600兆瓦的中型火电厂,购置一台脱硝设备大概需要花费6000万元人民币。根据测算,到2015年,我国火电行业需要进行去除氮氧化物改造的现有机组和新增的机组容量约为8.17亿千瓦,估计需投资1950亿元,年运行费用约612亿元。投资、运行成本的增加,必然为脱硝工作的监管带来难题。虽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在脱硝补贴标准尚未制定、政策激励机制不明朗的情况下,火电厂能否更新添置脱硝设备是一大疑问。在利润空间萎缩的情形下,为了规避实时监测和减少脱硝成本,一些火电企业很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减排责任。那么,如何调动火电企业减排氮氧化物的积极性?如何将火电企业减排责任落实到位?笔者建议如下:

落实火电企业减排责任,要解决企业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发展和保护的认识问题。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党中央提出“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就是要在经济发展中找到平衡点,既要实现经济的适度发展,又要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进,也就是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在现阶段,排污企业必须树立追求“绿色效益最大化”的发展理念。而企业发展理念的形成,主要归结于企业决策者的认知与观念。当前,要通过各种方式,提高火电企业决策者的减排自觉性。如加大宣传力度、举办培训班,采取特别的行政手段等,促使企业拿出切实可行的减排行动和措施来。

落实火电企业减排责任,要解决利益目标等宏观层面的问题。首先是环境利益,主要是指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的环境权益问题。发达地区已经经过原始积累对环境的破坏性攫取阶段,开始追求优质的环境目标。当前,发达地区对减排的要求比较迫切,而欠发达地区由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为了更快地发展经济,必然大力建设像火电企业这样的能源基地。这些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很可能会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由此产生了各地因为发展差异带来的目标认知不同的问题。其次是经济利益,主要是指不同火电企业之间布局调整以追求更大利益的问题。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减排政策,迫使一些火电企业要么花钱上治污设施,要么全部搬迁。为了追逐更多的利润,这些火电企业多数会选择搬迁,有些会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组成利益联合体,在政策、资源、资金和市场方面占据强势地位,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综合性措施,一方面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政策和资金倾斜;另一方面,对煤炭等资源进行严格管控,对火电企业进行严格监管。

落实火电企业减排责任,要解决对企业扶持与监管的具体政策问题。目前我国的火电企业基本上都形成了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占有绝大部分的煤炭资源,控制着大部分的国内市场,同时,因为国有企业的特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国家的相关政策,从而形成行业垄断。这些火电集团既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人力、财力等优势规避甚至对抗国家氮氧化物减排要求,又可以通过其垄断地位,将减排的投入最终转嫁到其他行业和消费者的身上,造成市场价格的波动,进而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此,单靠环保部门进行监管已经力不从心,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扶持与监管政策,大力推进火电企业氮氧化物减排:一是从产业发展与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在保持能源产业自主性、独立性的前提下,鼓励充分的市场竞争,打破火电集团的垄断行为;二是强化各部门联动执法,出台更为严厉的法律法规,提高火电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全方位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追究具体责任人和决策者责任,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三是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完成减排任务的火电企业给予支持和鼓励,使这类企业得到更多的实惠,提高其减排积极性;四是加大对氮氧化物等治理技术的科研投入,特别是鼓励、支持火电企业开展科技攻关,以科技促进经济发展,以科技换取绿色效益,以科技保证减排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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