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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由窃电引发的官司

2012-02-06 17:11来源:国家电网报关键词:窃电重庆供电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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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事实很清楚的窃电案,却引发了一场长达7年的官司,而且还几经波折,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这就是重庆城区供电局经历的一次窃电纠纷。

表计轮换

牵出一桩窃电案

2003年3月26日,重庆城区供电局工作人员肖冀等人前往重庆万国实业公司轮换计量表计。在轮换过程中,肖冀却发现计量柜铅封异常,他马上察觉到万国公司可能窃电。他随即向万国公司电工提出了质询,电工矢口否认。肖冀对表计进行了轮换之后,却发现表计不计量。他更加觉得情况不对,于是决定打开计量柜清查。这一查,果然查出问题。他发现,计量柜二次回路的电压连线被接入断开装置,并通过开关断开装置的方式控制计量表计,这是典型的窃电行为。

肖冀随即通知了城区供电局和当地公安局共同成立的反窃电工作队,并要求万国公司负责人到场。经过检查,反窃电工作队查明了万国公司存在窃电事实,并向其负责人送达了《用电检查通知书》。万国公司负责人签收了《用电检查通知书》。2003年4月23日,万国公司向重庆城区供电局补交电费和交纳了用电违约金各8万余元。

承认窃电

是因为受到供电局胁迫?

窃电事实成立了,万国公司也把窃电的罚款给交了,大家都以为这事就算过去了。可是令城区供电局没有想到的是,2003年6月,万国公司却将供电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其未实施窃电、签收《用电检查通知单》系遭到城区供电局强迫。万国公司要求城区供电局返还补交电费、违约使用电费。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经过审判,2004年7月,渝中区法院认为,万国公司窃电事实依据充分,且万国公司签收《用电检查通知单》自认窃电事实,供电局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万国公司的诉讼请求。万国公司不服,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3月,重庆一中院以与一审相同理由驳回了万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败诉后,万国公司依然没有放弃。2006年1月,他们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重庆高院决定提审本案。经过审理,重庆高院认为,一是计量柜铅封在城区供电局工作人员启封前是否被启封过,是确定万国公司是否窃电行为的关键,城区供电局不能证明万国公司有更动铅封的行为,所以不能证明万国公司有窃电行为。二是虽然万国公司有签收《用电检查通知书》的行为,但签收《用电检查通知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其被强迫的充分表现。于是,重庆高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城区供电局返回补交电费、违约使用电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窃电官司

一路打到最高法院

对方明明是有窃电行为,逃避了电费,而且打了3年的官司,最终却以败诉告终,这样的结果让重庆城区供电局很难接受。2007年8月,重庆城区供电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城区供电局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万国公司有窃电行为,万国公司签收《用电检查通知单》自认窃电行为、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窃电,能充分证明万国公司有窃电行为。另一方面,万国公司作为受益人,不能合理解释为什么计量装置上会存在窃电装置,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再者,即使要求万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也应当由万国公司补交电费,因为补交电费是万国公司的义务,故决定提起抗诉。这样,一个重似简单的窃电案一路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是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安装在用电人处的计量装置用电人有保管的义务,已查明计量装置在投入使用前不存在窃电装置;二是城区供电局的工作人员轮换表计的工作时间不足以安装窃电装置且有万国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场,故对计量装置内存在的窃电设施应由万国公司承担系谁安装的举证责任。最终,万国公司同意按照一、二审判决履行义务,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至此,这起窃电案件,经过四级法院7年审理,终以城区供电局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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