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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设备监造环节亟待规范

2012-03-14 09:51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核电站核电工程核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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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体监造活动,由于我国核电发展经历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过程,不同项目的设备监造呈现不同情况。

资料显示,大亚湾核电、岭澳核电及田湾核电工程是典型的交钥匙工程,全部的设备采购与监造由国外总包,业主在核电站建造过程中基本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业主组织了监造队伍参与国外设备的监造。而与上述三个核电站项目不同的监造模式由业主负责监造(如秦山二期)、业主委托工程承包方监造而业主参与监督控制(如宁德核电项目)等其他模式。

多标准体系掣肘管理

伴随我国核电的发展,我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体系与相关法规体系正不断完善,建立了以资质许可、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为内容的基本管理制度。

据了解,目前核电设备领域主要涉及到的相关法规有《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以及涉及焊工焊接、进口设备管理、质保及设计安全的HAF603、HAF604、HAF003及HAF102等,另外还有国家核安全局的管理要求、核安全导则和技术文件以及核安全设备的标准体系。

对制造企业来说,执行上述法规标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要执行如ISO9000体系、RCC-M标准(法国《压水堆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和建造规则》)、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等多个体系标准及相关法规。

据业内人士介绍,过去国内百万千瓦机组压水堆核电设备制造大多数遵循RCC-M规范标准,核电设备制造厂对ASME规范标准不够熟悉。国内制造企业的核电质保体系需遵循HAF003,同时还要满足ASME-NQA-1的要求,两个体系的差异不仅增加了制造企业在管理上的负担,而且增加了制造过程出现不符合项的几率。

一些参加此次核电设备监造研讨会的制造企业代表向记者反映,一个企业同时执行好几套体系标准和法规,对文件编制和文件执行来说都很困难。加之每一类产品都有多个不同用户和监造方,要编制不同的产品制造质量保证大纲来满足用户和监造方的要求。

“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制造同样的设备,如压力容器或者稳压器,本来都是一样的图纸,还得分不同的套路,这让企业无所适从。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不说,还牺牲了企业的整体管理质量和效率。”业内人士表示。

记者在研讨会上了解到,制造企业无奈于做大量重复、繁琐工作的同时,还是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尽快整合标准体系,使监造活动更规范,给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工作减轻些不必要的负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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