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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厂审核认定规则

2012-03-23 14:16来源:发改委关键词:发电厂发改委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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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于发电的煤矸石(油母页岩、石煤,下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入炉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高于12550千焦(3000千卡/千克),煤矸石、煤泥掺烧重量比不低于60%。

(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且验收后连续稳定运行1年以上。

(六)提供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报告。

五、10万千瓦等级及以上煤矸石、煤泥发电机组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复或核准建设的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二)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且验收后连续稳定运行2年以上;

(三)必须提供申报国家审核当年近6个月内,省级或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不仅要有数值,还要有结论性意见,且盖有MA资质标识章)和近两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

(四)今后新建的综合利用电厂应满足煤矿、洗煤厂、电厂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的煤电一体化要求。

六、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各地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上报我委(环资司)。未按时上报材料的地区,我委将不予受理当年该地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材料。

七、其他要求

(一)各地在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时,要按照复审机组和新申报认定机组进行分类,复审机组要提供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下发的认定正式文件复印件并注明机组序号,以及上一年度认定机组发电量、发电小时数和资源综合利用免税情况的说明。新申报认定机组要标明机组序号,提供对应的立项审批、竣工验收等文件。

(二)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煤矸石、煤泥等大宗燃料及其相关情况的动态监管,10万千瓦等级及以上机组要逐步通过入炉燃料在线监测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管理,已有监测系统的省市要保证数据及时、客观、准确,确保达到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要求。

(三)企业申报材料要按范本顺序装订,并标注目录和页码,每个文件之间要有彩页分隔,以便查阅。

附件下载: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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