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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太阳能属国有”的不合法与不明智

2012-06-19 15:50来源:湖南在线 作者:段思平关键词:风能清洁能源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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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6月18日《京华时报》)

惊闻黑龙江立法规定:开发利用风能与太阳能,也要经过审批、照章纳税,这实在让人大跌眼镜。是否在不远的将来,享受阳光沐浴、清风吹拂,都将成为一种奢侈的付费服务呢?且不说从情理上看这一规定有多么荒谬,单从法理上来说,如此立法根本于法无据。

首先,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气候资源的归属,黑龙江人大此次立法也就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其中并未提及“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也仅表示,“气象法规范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显然,此处的“规范”亦并未明确“气候资源的开发需要经过审批”。

其次,气候资源本就不能进入市场交易,《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也无力完全涉及资源分配、利用的利益关系调整。如此立法,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不说,对于清洁能源的开发前景也有害无益,地方政府想分一杯羹的小算盘势必无法如愿。

诚如黑龙江的规定,既然探测出来的气候资源属国家所有,又有哪个企业甘心出钱出力去探测呢?并且众所周知,风能与太阳能的开发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大的资金投入。在国家支持、政府补贴的情形下,很多企业也不一定愿意涉足这一领域,何况黑龙江还立法打击企业开发的积极性,如此一来,也就没有企业愿意来探测资源,这实际上也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

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发展前景无疑是广阔的,因为其代表着环保、节能的前进方向。地方政府对于这样的事业,不是采取鼓励支持的态度,而是首先想着怎样利用其发财生利,实在是鼠目寸光的表现。既不合法,有损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亦不明智,阻碍了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窃为其所不取也。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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