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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草案:完善排污制度 强化监督检查

2012-09-05 14:19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污染物排放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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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事实上,比如限期治理、规划环评等内容,大多在环境治理中已经出现,或者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中已经实施。”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就此问题而言草案的进步意义不大。

强调政府责任和法律责任 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

本报记者还注意到,现行环保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而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根据草案,环保监督包括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以及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同时,对应条文修改,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一章的内容,重点补充了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突出问题,草案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草案修改内容虽然增加了落实政府的责任,但是,业界普遍反映多处针对政府责任的硬约束条款或被删除,或被弱化。

“草案中删除和弱化了初稿多处针对政府责任的硬约束条款,例如政策环评等条款,导致外界看来环境修订未免有些流于形式。”盘雨宏认为,政府出于对当地经济发展速度,抵触环保法的部分硬性规定与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思想相背离。政府应该抓住国家“稳增长”时期这个机遇,促进地方产业转型升级从而获得更加长远的发展。

“表面是一个法律的修订,其背后是各方利益的安排。一个法律出台前背后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博弈。”大成律师事务所匡双礼对记者说。

而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则有不同看法,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在环保法律方面都会越来越严格。感觉某些条款被删除或弱化是因为在另一处提到了,再次提及时需要简化。”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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