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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全文

2012-10-10 14:23关键词:烟气脱硝节能减排热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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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全面实施烟气脱硫脱硝治理。燕山石化公司完成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工程。加快推进郊区县大型燃煤集中供热中心建设,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新建燃气热电厂全部实施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治理。保留的水泥厂全部实施水泥窑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工程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6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县政府

(十三)进一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进一步提高本市新车排放标准,力争2012年底前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按地方标准配套供应相应油品。采取综合措施,大力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十二五”期间淘汰老旧机动车40万辆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质监局、各区县政府

(十四)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中心城区建成投运郑王坟、清河第二、定福庄等污水处理厂,新增日处理能力90万吨以上;完善中心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实现城市生活污水全收集,中心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8%。郊区县建成投入运行沙河、黄村二期、马池口等污水处理厂,新增日处理能力40万吨以上,新城和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工业开发区(园区)配套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基本实现污泥全部无害化处理。加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减少城市降水面源污染。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各区县政府、市排水集团

(十五)加大污水资源化利用力度。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完成中心城高碑店、小红门等8座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出水主要污染物指标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新建大型污水处理厂全部按再生水厂标准建设。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景观环境要优先使用再生水,201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量超过10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率达到75%。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市排水集团

(十六)加强农业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鼓励畜禽养殖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雨污分离系统,采取干清粪收集方式,粪便生产沼气或有机肥,污水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业局、相关区县政府

五、加强污染减排监督管理

(十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以及未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不达标的工业开发区(园区),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水务局、北京银监局、各区县政府、市电力公司

(十八)加强重点治污设施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予以通报。电厂、水泥厂等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郊区县燃煤集中供热中心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系统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日处理能力1万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安装完善的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制定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办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削减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其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县,暂缓审批新增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市级建设资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十九)加强污染减排执法监督。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污染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六、完善污染减排保障体系

(二十)完善财政和价格政策。加大财政预算内投资和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对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财政补贴。加大财政性资金“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力度,完善污染减排奖励办法,继续对“三高”企业和落后产能退出实施奖励政策。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财政资金保障,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粪污综合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完善促进污染减排的价格政策,研究调整排污收费标准,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方案。继续对燃气等新能源发电项目执行电价疏导政策,并开展节能减排发电调度。研究调整污水处理费和再生水价格,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一)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污染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部门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进高环境风险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开展银行绿色评级,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结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金融局、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

(二十二)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加快形成能够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体系,发挥排污权交易在污染减排中的市场作用。搭建机动车排放交易平台,推进机动车排污权交易市场形成,促进淘汰老旧机动车机制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局、相关区县政府

(二十三)加快污染减排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水泥窑、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的烟气脱硝、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研究适应实施国家第V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油品性能指标和车辆达标技术路线。加强深度脱氮除磷、污水资源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等污染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污染防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二十四)加强污染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县)、街(乡、镇)污染减排三级管理体系,强化职责,充实人员,加强培训。推进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能力建设,提高污染源监察执法和监测监控水平。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五)动员全社会参与污染减排。通过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污染减排对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本市采取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发挥媒体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宣传污染减排先进典型,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全民行动,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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