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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就电力生产安全两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12-12-28 14:00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电力安全电监会水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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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电监会通过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意见,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4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27日。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erc.gov.cn ),进入首页点击《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3.电子邮件:zcfg@se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政策法规部 邮政编码:10003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27日。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促进电力工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综合管理、电力监管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电力企业具体负责、社会公众监督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电监会派出机构在电监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域电监局协调确定;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电监会协调确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电力监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下列范围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在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二)电力系统运行安全;

(三)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运行安全;

(四)以发电为主、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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