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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农夫与蛇” 武汉晶源技术解火电脱硫泥沼

2013-01-09 11:32来源:中国环保设备展览网关键词:火电厂脱硫烟气脱硫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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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悍对手

2010年1月案件判决生效后,执行一直折腾无果,一晃两年,案情演绎出更多“经典”。

2012年5月,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即该案共同侵权连带赔偿的被执行人之一,在国际互联网宣称:“该案现在没有执行,将来也永远不会执行。”

此后不久,另一被执行人华阳公司提出“和解协议”,在没有任何对价的前提下,要求武汉晶源承诺:“现在和将来”的海水烟气脱硫“发明专利”,包括“可能涉及”的“其他专利”,在“现在及将来”,都要对华阳及其认定的“任何关系企业”“放弃一切法律权利”。

2012年9月17日,武汉晶源在案件起诉11周年之际,发表声明驳斥日方。声明强调:该案所涉知识产权,如同国家的固有领土,我们永远不会放弃。同时函告各方,终止法律轨道以外的所谓“和解”,坚决要求执行司法判决。

武汉晶源案涉及我国首例使用自主专利技术的大型火电脱硫工程,由于华阳电业和富士化水的侵权,导致在当时国际竞争激烈的我国火电脱硫市场上,产生了“中国没有火电脱硫核心技术而必须依赖外国”的社会影响,直接促成了随后出现的全行业外国技术垄断局面,形成“脱硫整套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从国外引进”的行业现象。

2004年12月,珠海发电厂一期工程部分采购招标书注明:“脱硫关键设备整套工艺技术应从国外引进,其他设备国内配套”。

2008年1月,国家有关部门在斯里兰卡普特拉姆燃煤电站项目“海水脱硫工程招标书”中明确规定:国内“投标方应与拥有海水脱硫技术知识产权或使用权的外国公司合作参加本工程的投标与可能的承包工作。该外国公司应为本工程的合作提供支持函”,同时建议选择合作的外国公司中也包括富士化水。

这项规定要求中国公司必须与外国公司合作并取得他们的授权。何珂对此称之为外国公司享有“天然超国民待遇”。特别是对富士化水而言,明明是漳州后石电厂因脱硫技术落后才盗用武汉晶源先进技术专利的侵权人,却因为有“外国身份”,就可以“授权人”的身份参与该工程,而拥有先进技术知识产权的中国公司却被荒唐地排除在外。

武汉晶源“海水脱硫法”发明专利证书上写明:“本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这项专利从1995年12月申请开始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7年,仅仅剩下短短的3年保护期。不知道仅剩下的3年时间内,武汉晶源能否得到迟来的正义伸张。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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