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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安全立法箭在弦上

2013-03-01 16:33来源:中国核工业报关键词:核安全核安全法核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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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则“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建议将核安全立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尽快启动核安全法立法工作”的消息在网络上热传。

自1984年我国首次开展原子能法立法工作以来,时隔29年之后,我国核安全法或将于2013年启动?“两会”召开在即,人们对核安全立法的期待又再一次浓厚起来。

千呼万唤缺位待补

在2012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上海分院副院长、中国核物理学会副理事长朱志远等60位代表就提出两件议案,建议制定核安全法。

议案指出,优先制定与核能相关的规划、建设、生产运营和监管处置的核安全法不仅十分迫切,而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议案还提出了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制度体系和主要内容等。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提交有关核安全立法的议案或提案已不止于一届。之所以核安全立法在2012年“两会”期间受到瞩目,更多地在于2011年发生的日本福岛核事故,使得核安全立法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

自20世纪中期核电发展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构建自己的核安全法律体系,目前至少有36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原子能法》或《辐射防护法》。这其中包括美、俄等核工业发达的国家,也包括缅甸、印尼等核工业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

事实上,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不在少数。诸如核安全利用的行政法规有《核材料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核能利用部门规章有《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核立法性指导文件有《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等。纵览我国的核安全立法,主要由有关核安全的法律、核能利用行政法规、核能利用部门规章、核立法性指导性文件、有关核利用的国际条约以及涉及核能利用的地方性法规等组成。

相关人士呼吁的加强核安全立法,在于我国核安全基本法存在着空白,应尽快制定《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规。

据介绍,目前,我国关于原子能方面的法律只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还没有一部统领核活动的上位法。《原子能法》的作用,在于通过系统而全面的规定构筑一个完善的核能利用法律体系,从而确立核安全的保障性的标准。而上位法的缺失,直接致使核安全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

《原子能法》之所以迟迟未出,直接的原因,是此前我国核工业主管部门不断调整,使立法进展非常缓慢。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启动原子能法的制定工作,但由于原子能法牵涉部门较多,部门之间存在意见分歧,难以形成共识,立法陷入停滞。1999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原子能立法比较研究工作,但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立法工作再次搁置。

尽管我国原子能法已迟到将近30年,但这项工作终于在2011年有了新的进展。当年,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已完成了原子能法的立法研究课题,原子能法起草研究小组正在多方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完善原子能法草案。或许,新的一年里,核工业业界人士将会有新的欣喜。

绝不仅仅只是建立一部法律

在《原子能法》进展不快的背景下,一些核工业业内人士和学者纷纷建议先建立起《核安全法》。

《核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核安全监管的主体、程序及责任、核安全事故的信息公开等等内容。在福岛核事故的警示下,尽快建立《核安全法》无疑对确保我国核电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事实上,官方已有一张核安全法立法工作时间表。

2012年,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李干杰就曾向媒体表示,环境保护部正在积极推进我国《核安全法》的制订,“十二五”期间力争出台实施。此前,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也表示,我国目前仅剩下《核安全法》和《电磁辐射管理条例》尚未出台,还要继续加大力度,加快制修订核安全部门规章和标准,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比较完善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与此同时,环保部也公开表示,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编制正大幅扩编,将由2008年的300人扩充到1000多人。由此可见,国家有关部委确保安全发展核电的决心之坚决。

然而,在我国核工业发展50余年后再推出一部核能基本法,其工作不仅仅在于出台一部法律,更在于要在其背后梳理编制出一张“网”。

首先需要解决的,正是多头管理的模式。

“现在国家有多部门和核能相关部门职能交叉,这样不利于工作开展。”一位来自核工业的全国政协委员曾公开表示。

比如,对核设施安全的许可由国家核安全局主管,对放射装置的许可则由卫生、公安部门管理,对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许可却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势必不利于核安全的保障。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刘武俊建议,可以参照国际通行法则,明确一个利益相对超脱、地位相对独立的权威机构,如国家核安全局专门进行核安全监管,彻底解决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老问题。

核安全立法工作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监管预防机制。刘武俊和众多学者有着相同的见解,即让拥有环境权的所有公民,对决定自身安危的重大事件都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核能立法应明确公民参与机制,如提出建议、意见或进行举报等,充分利用社会影响力,以各种形式推动核能的安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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