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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业到了清洁发展最重要的时刻

2013-03-14 11:54来源:中国环境报 王文治关键词:发电设备清洁能源制造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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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完善碳交易市场体系,为制造业减排提供激励机制

从本质上来说,碳交易是碳排放权的交易,排放权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限量使用权,属于稀缺资源。这种权利的界定,首先需要政府确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各种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以某种可接受的方式对排放权进行初始分配,界定其产权。这样相关企业才能在碳交易市场上对分配得到的二氧化碳排放权进行自由交易,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排放权价格,进而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

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履行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减排,促进了世界局部碳交易市场发展,也带动了发展中国家探索利用市场机制进行减排的行动。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每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2005年下降40%~45%,并在2011年11月召开的国家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启动会上,将北京、广东、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和深圳7省市确定为首批碳排放交易试点,提出2013年全面启动以上区域的总量限制碳排放交易。

就制造业而言,在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体系下,凡是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制造业企业,需要向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指标,增加其排污成本。进而促使制造业企业更多地把资金投向提升减排技术,以实现制造业污染排放的降低。

合理运用环境补贴的同时避免贸易摩擦

发达国家日趋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消费者对绿色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使得我国制造业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不断提升,削弱了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环境补贴,如政府部门为实施减排的制造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设立绿色产品出口开发专项基金,为环保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等,有利于制造业企业提高环境意识、提升环保技术、加快绿色产品开发,以形成符合国家发展方针政策,有利于优化产品的出口结构。

然而,环境补贴的实施需要适度,以避免其他国家对我国出口制成品征收反补贴税。事实上,由于以保护环境和促进研发为目的的补贴有修正市场失灵的作用,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并未完全禁止这类补贴。但为避免成员国在上述补贴名义下实施出口鼓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只有在特定额度内,用于帮助企业适应环境标准和研发清洁技术的补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其他类型的环境补贴只要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贸易扭曲,进而损害了别国相关产业,都可能成为被征收反补贴税的依据。如2012年中国光伏和风力发电设备清洁能源产业接连遭遇反补贴措施,损失巨大。

作为WTO成员国,中国必须把环境补贴引致的贸易扭曲限制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避免过大的环境补贴实施力度引致较大的贸易扭曲,进而引发贸易摩擦。因此,制订环境补贴政策时,应权衡其减排效果和贸易扭曲效果,力图在把贸易扭曲效果控制在合理水平的同时,实现减排效果的最大化。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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