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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煤企不得下达超产指标

2013-03-27 09:55来源:中国能源报 记者:胡珺关键词:煤炭企业煤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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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对贵州马场煤矿事故、黑龙江振兴煤矿事故、河北艾家沟煤矿事故进行通报,要求各地和煤矿企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各煤矿企业集团不得对所属矿井下达超能力的生产指标,否则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从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两部门指出,上述事故发生在全国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期间,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特别是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意识不强,没有严格落实《七条规定》。二是目前部分煤矿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盲目追求产量、进度而超能力生产,防突、防水、防火等安全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蛮干。三是部分煤矿技术管理粗放,对采空区积水积泥探查、岩巷掘进预测地质变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等措施重视不够,技术研究不够。

两部门要求,所有煤碳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不得因为经济效益下滑减少安全投入。煤矿企业的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各煤矿企业集团不得对所属矿井下达超能力的生产指标,否则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从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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