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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2013年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的通知

2013-06-09 13:23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政奖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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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建〔2011〕113号)相关规定,现予启动深圳市2013年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支持范围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深圳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已享受国家或市级财政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一)申报企业资格: 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节能服务的公司。

(二)合同签订及项目实施时间:第一至五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并实施改造的时间分别为2010年6月1日(含)以后、2011年1月1日(含)以后、2011年7月1日(含)以后、2012年1月1日(含)以后、2013年1月1日(含)以后。

(三)合同格式: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合同应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应有节能效益分享条款,分享期应不长于合同有效期。

(四)项目运行时间:节能改造前项目主体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节能改造完工后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并能保证在合同期内有效运行。

三、支持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非国家备案的本市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已获得国家或市级财政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四、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五、奖励标准

(一)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节能量一次性奖励54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奖励300元/吨标准煤。

(二)在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节能量一次性奖励500元/吨标准煤。

六、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2.用能单位基本情况;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包括:

(1)实施节能改造的对象及范围描述;

(2)项目实施前用能情况;

(3)项目建设实施内容,包括:改造项目的技术原理、项目相关工艺流程、相关图纸;采用的节能技术;项目改造前的主要用能设备及项目改造安装的主要节能设备等;

(4)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构成;节能设备及产品、辅助材料购置清单等;

(5)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包括:项目改造前后相关设备的用能量及相关检测报告、项目用能计量装置情况等;

(6)年节能量及节能量详细计算过程。

(二)《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三)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双方签署的正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商业合同副本(复印件)。

(六)项目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及用能企业付费凭证(复印件)。

(七)经审计的节能服务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用能单位提供的项目验收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申报方式

市发改委常年接受项目申报,请申报单位备齐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和电子文本(光盘)报送市发改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行政服务西大厅3、4号)。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财政委

2013年6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发改委 沙敏 82101185 李文杰82001316 市财政委 杨婧 83938758)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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