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陕西对生物质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13-07-11 17:09来源: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键词:生物质发电余热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为增强《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的操作性,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事项,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4日

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资源综合利用电力(不含风电)、热力(不含供热企业生产的热力产品)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电力或者热力的企业,应提供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

5.生物质发电项目应提供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的证明、文件。

6.生物质发电项目应提供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证明、文件。

7.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8.《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仅适用于财税〔2008〕156号文件所列项目)。

9.生产的电力上网批复证明、文件。

10.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仅适用于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项目)。

11.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仅适用于财税〔2011〕115号文件)。

12.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仅适用于财税〔2011〕115号文件)。

13.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仅适用于财税〔2011〕115号文件)。

14.涉及掺废比例的,应提供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1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市级国家税务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生物质发电查看更多>余热发电查看更多>垃圾焚烧发电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