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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钢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13-09-10 09:13来源:环保部关键词:脱硫脱硝废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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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钢渣应采用滚筒法、热闷法、浅盘热泼法、水淬法等工艺处理,处理后的钢渣宜用于生产钢渣微粉(水泥)或替代石灰(石灰石)熔剂用于烧结等。

(二十七)连铸、热轧氧化铁皮、含铁尘泥、废酸再生回收的金属氧化物,宜优先作为原料生产高附加值产品。

(二十八)轧钢废酸、废电镀液和废油优先处理后回用,活性炭类废吸附剂宜优先用于高炉喷煤或其他方式安全利用。

(二十九)使用废旧钢材时,应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钢铁产品。

六、噪声污染防治

(三十)应通过合理的生产布局减少对厂界外噪声敏感目标的影响。鼓励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对设备采取隔振、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三十一)噪声较大的各类风机、空压机、放散阀等应安装消音器,必要时应采取隔声措施。噪声较大的各种原辅燃料的破碎、筛分、混合及冶金渣和废钢的加工处理,应采取隔声措施,振动较大的破碎、筛分等生产设备的基础应采取防振减振措施。

七、二次污染防治

(三十二)生产及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油、废酸、废碱、废电镀液、含铬(镍)污泥以及含铅、铬、锌等重金属的废渣(尘泥)等,应妥善贮存、回收利用或安全处置。

(三十三)脱硫副产物应合理处置和安全利用,严格预防和控制二次污染的产生。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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