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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

2013-09-12 09:20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关键词:脱硫脱硝除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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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完善法规政策。结合国家修订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尽快修订《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出台《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环境治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环境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办法》、《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环境监测办法》等。加快出台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

44.切实完善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的经济政策。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工业环保技改的贴息。协调推进属地排污、属地纳税体制。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快制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搬迁补偿方案。加强环境保护、工商、银行、质监和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实行红黑牌和黑名单制,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广排污权交易,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预算予以保障。

45.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启动“智慧环保”建设,构建集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利用的智能化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省、市、县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到2015年,省、市、县级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应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省灰霾重点实验室,加强省气象与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我省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发。研究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新技术,实现大气环境立体监测体系。到2014年6月,各县(市、区)全部完成空气6项污染物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省级联网。到2014年底,全面完成重点污染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并与省、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实行联网,成立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管理办公室与各市机动车监控中心。

46.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市、县(市、区)、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环境保护、监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7.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每月公布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最差、最好的各20个县(市、区)名单,主动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配合其他部门联合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公布城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省公安厅负责公布机动车管理和“黄标车”淘汰信息;省商务厅负责公布油品使用和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进展信息;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公布矿山治理相关信息。各市政府负责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48.严格考核奖惩。省政府与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省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优先提拔任用。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市、区),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组织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上述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能评限批,取消我省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

49.开展试点示范。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工作,选择重点城市作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试点,纳入“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范畴,并逐步扩大试点数量和奖补资金规模。推进循环利用、零排放示范工程,开展县域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整治试点、“两高”行业企业转型试点、钢铁企业联合重组试点、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排污权确定和有偿使用及质押贷款等试点示范工作。

50.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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