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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全文

2013-09-18 09:56来源:中国有色网关键词:脱硝低氮燃烧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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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经济(310358,基金吧)政策

1.发挥资源价格的杠杆作用。按照“多使用、多付费,多排放、多负担”的原则,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引导企业绿色生产、社会绿色消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水、电、油等资源类产品消耗定额,研究完善差别化、阶梯式的资源价格政策;研究落实国家关于“按照优质优价、排污者付费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的要求,制定引导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经济政策;加大惩罚性电价、水价的实施力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等部门推进全市供热价格统一,逐步理顺供热价格,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采暖;推进瓶装液化气同城同价,建立用户公平负担、鼓励清洁能源应用的价格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扩大采暖用电享受峰谷电价政策范围,鼓励农村使用电采暖,替代原煤散烧。

2.发挥税费政策的调节作用。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研究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制定出台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排污费征收政策。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逐步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工地扬尘、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污费征收。严格依法征收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完善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制度;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研究城市低排放区交通拥堵费征收方案,推广使用智能化车辆电子收费识别系统,引导降低中心城区车辆使用强度。

3.发挥金融手段的约束作用。市环保局、市金融局等部门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等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4.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加大财政投入,以奖励、补贴和贴息等形式,支持清洁能源改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污染企业退出等重点项目,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整合能源使用等相关补助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

(三)强化科技支撑

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实施“科技北京”战略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大气环境领域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市科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发挥首都科技资源优势,组织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传输规律、污染源来源解析及治理技术、细颗粒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空气质量中长期预报预警技术等研究,每年形成阶段性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重点推广分布式能源、交通节能减排、天然气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家用高效油烟净化、农业氨减排等技术,边研究边应用。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理念,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先进技术。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区市的合作,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进行工作调度和督促落实。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分解落实责任

市政府对本行动计划进行重点任务分解,与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制定年度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2015年对行动计划进行中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适当调整重点任务。

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负责,制定本区县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年度减排项目,并逐一分解落实到本区县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和排污单位。区县五年行动计划在2013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强行业管理,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每年制定年度措施,实施方案在2013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六)严格考核问责

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将细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初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一票否决”。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给予通报批评,环保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完成任务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实施环保区域限批,禁止建设除民生工程以外的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消授予环境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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