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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应覆盖“全成本”

2013-10-18 14:39来源:中国水网关键词: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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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条例》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出台。

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总编、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傅涛表示,排水行业应该有一个自己的法律文本。他认为,供水和排水属于公共服务,《条例》更应从服务角度来谈管理。

中国水协排水委员会主任、原北京排水集团总经理杨向平也提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政府的公益事业,《条例》的出台具有四方面的功能:一,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二,防治城镇内涝灾害;三,加强城镇卫生安全保障;四,强化再生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排水与污水处理政府责任不可逃避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重地上、轻地下”,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对此傅涛强调,《条例》的关键是要明确几方面责任关系: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政府和运营单位的关系;明确排水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衔接关系;明确污泥处理、再生水和污水处理的衔接问题。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条例》的出台,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杨向平表示,《条例》中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在政府与运营单位之间,政府始终是责任主体。

吸引社会资金完善服务质量

《条例》明确的提出国家要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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