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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视角下的法律转型

2013-12-18 13:19来源:能源评论 陈国强关键词:绿色经济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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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9年,英国环境经济学家大卫˙皮尔斯就在其出版的《绿色经济蓝图》一书中提出了“绿色经济”的概念。24年后的今天,我们还将绿色经济作为一个新鲜概念继续谈论,总觉得有些落伍。然而,审视中国当下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资源匮乏等问题,绿色经济确实又应该是当下最重要的话题之一。

相比之前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而言,绿色经济,就是要求我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承受的范围发展经济,是一种生态、环境与经济协调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

[ 绿色经济呼唤绿色法制 ]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此后几十年,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中都在或多或少贯彻服务经济建设这一理念。比如,《电力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即使《环境保护法》,其第四条也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是一对矛盾体。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而言,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可能会增加经济成本,甚至会阻碍经济发展。在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的今天,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为了我们的下半辈子,我们需要在绿色经济的视野下重新审视我们的相关立法,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我国的法律中予以落实。

[ 绿色善法保障能源文明 ]

今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从“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是一次理念的革新,说明我国的环境保护不是用来服务经济建设的,而是经济发展必须服从环境保护的大局。

同样,我国能源领域相关法律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保障能源安全和能源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虽然《能源法》立法工作几乎停滞不前,但在2007年公开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绿色经济立法理念的落实,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能源领域目前在推广节约能源、推广可再生能源、能源清洁化、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阶梯价格制度等均是绿色经济理念下的立法转型。

虽然,我们尚未能通过修改《刑法》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但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并降低了部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

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我国的《气候变化应对法》也在制定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适用气候变化影响等事项,都会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和修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我国首先需要来一次法律的绿色转型。因此,我们乐见更多的法律中能体现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绿色理念;我们也希望更多的人能从绿色经济视野重新审视我国的现行法律,提出更多立法、修法建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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