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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入网消纳仍是主要矛盾——2013中国风电发展报告之十二

2014-01-22 14:55来源:2013中国风电发展报告关键词:风电利用风电消纳中国风电发展报告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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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原因分析。从东北等区域限制风电出力的时段和原因来看,主要是在冬季夜间的低谷负荷期,普遍存在较大的风电与供热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这个时段的风电出力较大,另一方面,当地存在刚性的较大的供热需求,但夜间低谷时段的电力负荷很低。如吉林省发电总装机2400万千瓦,火电装机1625万千瓦,其中约80%是热电联产机组,但最高电力负荷仅800万千瓦,最低负荷不到400万千瓦;即使当地对“热电联产”机组按“以热定电”的原则运行,在冬季采暖期,满足供热机组运行尚存在着一定困难,保障风电正常运行的系统空间就更加有限,所产生的较大富裕电力无从消化,导致大量风电被迫限制出力。

由于内蒙和东北等风能资源丰富地区普遍存在着电力供应过剩、电力需求较低的情况,2012年经济形势下滑,电力需求进一步萎缩,导致限制风电出力的时段更加扩大。此外,在西北等一些地区也存在着输电线路容量不足导致的风电限电情况,但这问题随着电网建设的加强会得到缓解。

——深层次原困分析。总的来看,各地发生的风电消纳的困难情况,表面上看是风电自身具有间歇性、波动性的特点所造成的,但从深层次上看,这种风电与火电之间的矛盾,更是因为目前还没有针对新能源的这种波动性特点,做出电力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上的调整所造成的。理论上讲,火电系统是有一定的灵活调节裕度的。但目前主要是由于现有电价机制过于刚性,缺乏市场激励机制的设计,市场主体缺乏电力辅助服务的动力。

以东北为例,2012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颁发了《蒙东地区风火替代交易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当电网由于调峰或网架约束等原因被迫弃风时,参与交易的火电企业在最小方式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发电,由风电企业替代火电发电,同时给予火电企业一定经济补偿,补偿价格由风火双方自行商定”。从《可再生能源法》的角度,“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电网企业)应“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台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风火替代交易方案”的出台表明,火电机组可以为风电进行调峰,但这种调峰所付出的成本需要有所补偿。由于各个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是政府确定的,因而,机组之间丧失了相互“灵活调节”的动力。正是因为如此,在刚性的价格体系之内,无法释放“火电机组技术最小出力’的真实潜力。

虽然“风火替代交易方案”本质上与《可再生能源法》相违背,但它也是在现实体制下、减少风电弃风的一种无奈之举,是地方主管部门在“有限政策空间”内的一种积极的政策行为;与此相对比的是,目前国家层面仍惯性延续以常规电力为主、无视新能源快速规模化发展的电力运行管理和价格机制,当前重大弃风现象的产生表明,国家“节能发电调度”实际上落了空。可以预见,如果当前的电力运行管理、调度机制和价格体系仍以常规电力为主,而没有针对新能源的特点做出实质性的调整,风电消纳困难的局面还将进一步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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