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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保护的“生态民主”

2014-03-10 11:11来源:学习时报关键词:环境保护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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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制定采用多种方式

首先,采用法律的形式制定“普遍条款法”的环境标准。上世纪70年代,德国就出台《废弃物处理法》。90年代,两次修订《基本法》,增加环境保护的内容。德国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多达几千部,是拥有世界上最完备、最详细的环境保护法的国家。在林林总总的法律中,对气候与能源、空气与噪音、垃圾处理、土地保护、水源保护、自然保护等都确定了目标和标准。比如,《联邦废气排放法》对200多种有害气体制定了排放标准。值得称道的是,德国是较早意识到科学技术“双刃剑”作用的国家之一。从上世纪70年代,德国就开始不断颁布法律法规,把科学技术的标准放在环境立法体系中加以规范,以使科学技术对生态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得到预防和控制。如,先后颁布了《核能法》《转基因法》《化学品使用法》《原子能法》等环保法律。其次,通过制定法规和管理条例对“普遍条款法”的环境标准进行具体化。法规仍有法律约束力,且弥补了法律的不确定性缺憾,操作性更强。如,《水资源管理法》对城镇和企业的取水、用水以及污水处理和排放作了“普遍条款性”的规定。各州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了具体的法规,对取水的数量、时间、地点等又作了详细规定。管理条例虽只对相关的行政部门有约束力,但时效性和灵活性更强,更能满足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环境保护需求。再次,援引和吸收环境标准化协会制定的私人标准。政府在制定环境标准时,由于自身知识和专业水平有限,不可能及时有效地在所有领域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就采取合适的方式援引和吸收专业化基础雄厚的环境标准化协会制定的私人标准,以弥补相关的法律法规空白。

充分发挥大众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

德国的大众媒体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之大在全世界也是闻名的。大众媒体对环保问题的跟踪和采访,拥有完全独立的权利,不受政府和其他组织的干扰。尽管政府可以向媒体提供有关的环保信息,但是媒体是否采用以及如何采用政府均无权干涉。媒体虽然要以企业的广告投入作为运营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媒体仍旧要刊登对企业不利的环保信息,借以获得大众的广泛支持。比如,《西德意志汇报》对2008年鲁尔河发生的PTF污染事件进行了连续报道,并对政府、企业、专家和读者各方的反应进行全方位跟踪报道,直到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在德国民间,环保非政府组织数量众多且作用非凡。这些环保非政府组织具有代表居民意愿的法定权利,能够参与政府的环保政策制定和企业的环保规划。他们在民间的活动也门类众多,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活动是通过写信提建议或抗议的方式提醒和督促政府采取更好的环境保护措施。德国的很多环保法律也正是在这些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提醒和监督中出台的,许多政府的公共行为也正是在这些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提醒和监督中作出调整。如,德国汉堡市为了适应车辆不断增加的情况,准备扩建公路。可当地经常有环保组织和个人上街抗议汽车数量的增加挤占和污染了他们的生活空间。最后政府改变思路,把公路建得越来越窄,促使人们改变出行方式,更多地采用公共交通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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