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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大国更须成为核保险大国

2014-03-26 10:09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张兰关键词:核电项目核电机组核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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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岛核事故后,中国核电建设曾一度陷入低潮。但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的《核电中长期发展调整规划》,到2020年全国核电装机目标为8000万千瓦。”据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执行机构总经理左惠强介绍,我国保险业于1999年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核共体组织——中国核共体,以连带责任机制集中了全国财产保险业和再保险业的核保险承保能力,为包括核损害赔偿责任在内的核风险提供稳健可靠的保险保障,并通过再保险合作将国内的核风险分散到全球20多家同类的核共体中,实现了核风险向全球400多家保险公司的分散。

核电发展的“大国梦想”理应包含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提前谋划。在左惠强看来,无论是各国国内法还是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定期或不定期对法律条文进行修订的条款。但是与绝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专门针对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是世界上唯一没有核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的主要核电国家。目前我国有关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文件只有国务院在198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07年给国家原子能机构的《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而这两个简单文件对于复杂的核事故处理而言,实在是太过于原则化,不仅可操作性低,而且根本没有涉及诉讼时效和司法管辖等具体事宜。

责任限额过低

据埃罗˙荷马介绍,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均加快了推动核损害赔偿的修订进程,首当其冲就是扩大了核损害定义范围。根据最新修订的国际公约规定,核损害的定义由原先的“生命丧失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害”扩展到包括“由损害和损失导致的经济损失、环境损害和相应的恢复措施,环境损害导致的收入损失、预防费用等”。不仅如此,核损害赔偿限额也大幅提高,如西班牙国内法对一次核事故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达到12亿欧元,日本从600亿日元(约7.5亿美元)提高到1200亿日元(约15亿美元),英国拟从1.4亿英镑提高到10亿英镑,加拿大拟从7500万加元提高到6.5亿加元等,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也正考虑提高赔偿限额到3亿元特别提款权(约5亿美元)。

“而根据我国64号文的规定,核电运营商需承担最高3亿元人民币的核损害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政府承担8亿元人民币,其余由国务院另行研究确定。”左惠强告诉记者,这一责任限额的规定不仅是全球最低水平,而且与我国核电发展极不相称,非常不利于促进核电企业自身加强风险管理。而且由于目前相关法律的层级过低,与核损害赔偿问题的重大性完全不匹配,这也导致我国核电企业与国际供应商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核电建设中,外资发挥了很大作用,如广东台山核电站中法方投资占比达到30%。左惠强认为,作为核电运营商,这些外资方在享有巨大经济收益的同时,却没有承担起与之相适应的潜在赔偿责任。正是由于责任限额设置过低,使得我国政府成为了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实际承担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提高核电运营商的损害责任限额“必要且迫切”。不仅如此,我国还应积极支持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设,进一步夯实核保险保障的财务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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