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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7家热电企业排污收费公示

2014-03-28 10:39来源:新民网关键词:脱硝设施热电企业锅炉除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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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市环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市委十二届八次会议,关于对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率先成立了环境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着手进行沈阳市环境管理体制改革。

今年1月28日下发了《关于优化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项目环评审批的通知》,提出了简化环评和审批的多项内容,正式拉开了沈阳市环保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这也成为沈阳市环保局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1号文件。

春节后,推进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再出新规——《关于进一步规范服务性行业排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从现在开始,对于污水进入市政管网的,而且没有锅炉、没有噪声超标扰民、不含喷漆工艺的服务性单位将不再征收排污费,使成千上万的服务性单位受益。

继3月7日向社会公示第一批企业排污费核定情况后,此次将7家热电企业、41家供暖企业排污费核定情况作为第二批公示内容向社会公开。旨在进一步转变环保部门工作作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环保部门工作及企业依法履行环保责任全部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排污企业更好地尽到环保责任,让环保部门更加公开透明,促进沈阳生态环境的全面改善。

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沈阳市环保局依法对各县(市)环保局、区环保分局核定的7家热电企业(2014年1季度)、41家重点供暖企业(2013年11月-2014年3月采暖季)排污费情况进行公示:

注:1、本次公示内容为7家热电企业(2014年1季度)、41家重点供暖企业(2013年11月-2014年3月采暖季)排污费核定情况。

2、公示中排污费核定金额依据企业自行申报的燃煤量、煤质检验报告单及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被立案处罚等情况,采用统一的物料衡算方法予以核定。

3、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后,如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上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当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按国家规定的效率取值;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或不运行环保设施的,其当月效率取值为零;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或在线数据超标、被立案处罚一次的,其当月效率取值减半,被处罚两次或以上的,当月效率取值为零。

5、企业未提供煤质报告单的,按照含硫量0.6%、灰分30%核定。

6、申报单位对排污核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七个工作日内拨打电话024-24845475申请复核。

7、沈阳市环保局将对上述公示企业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上述公示企业的燃煤量及锅炉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对未提供煤质报告单、自行申报煤质含硫量0.6%以下和供暖煤耗小于每平方米25公斤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对存在瞒报、谎报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根据检查情况,重新核定企业应缴排污费。对差异较大的,重新公示其应缴排污费,并纳入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进行公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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