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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迎四审 省级社团可进行公益诉讼

2014-04-16 08:39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李彪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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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环境日的临近,今年中国主题是“向污染宣战”。

昨日(4月15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向污染宣战的主攻方向,是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水污染防治,抓好土壤污染治理,加大重金属、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力度,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等。本月底,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将迎来四审,在多次修改过程中,最受争议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再次作出调整。

一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环资委)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审稿中,公益诉讼主体这块作了比较大的修改,由三审稿中“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改为省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四审稿降低公益诉讼主体门槛

在解释为什么把今年的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确定为“向污染宣战”时,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一是突出当前党和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二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雾霾等焦点环境问题的关切和期待;三是展示中国政府铁腕铁规治污的坚定决心和应对雾霾等突出环境问题的积极行动;四是倡导包括政府、企业、公民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一起努力,共同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这一主题深刻地体现了政府治理环境问题的决心,然而,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却迟迟未能完成。好在,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建议,将在4月21日至24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环资委知情人士介绍,《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之后,大家提出了一些意见,但是比较分散,集中的意见还是在公益诉讼问题上。

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方面,三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二审稿中有了明显放开,但是对民间环保公益组织依旧被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外的质疑声不断。

全国人大环资委知情人士透露,争议比较多的公益诉讼问题,作了比较大的修改,进一步放开了诉讼主体资格,在省一级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社团组织可以进行公益诉讼。据其介绍,三审稿中,“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信誉良好”等基本要求没变。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放开到省级注册的社会组织以后,会有更多民间环保公益组织加入,对于年限要求,随着时间推移将有更多公益组织具备资格。

不过,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刚告诉记者,实际上在省这一级注册的社会组织也很少,现在比较活跃的民间环保组织在市、区一级注册的比较多,越往高级别注册难度越大。“最活跃的民间组织还是被排除在公益诉讼之外。”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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