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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并具体列出了应当受到处分的8种行为。与以前相比,这部法律进一步加大了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的约束力度,明确了环保部门的监督权,是很有针对性的。
1989年通过的《环保法》就规定了地方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是,怎么负责,不负责又怎么办,一直没有具体的措施和标准来考核、衡量。由于对环保政策法律执行及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缺乏严格的督察、考核和处罚制度,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际上并没有负起责任,大都嘴上说的多,具体行动少。一些地方的环境质量恶化了,没有人因此受到应有的处罚,相关领导干部反而因为经济增速快而升迁了。由于一个地方环境恶化具有滞后性、隐蔽性,到实际结果出现之后,往往已找不到该为此负责的责任人。而且环境问题的产生,具有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因素,环保责任追溯机制很难建立起来。因此,法律上有关政府环保责任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被虚置在一边。
这些年来,由于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越来越大。例如,从2003年开始,我国每年都要围绕一两个突出问题,环保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其力度与声势之大,可从一些数据上反映出来:
2006年到2010年,全国出动执法人员为1065万余人(次),检查企业446万余家(次),查处违法企业8万余家(次)。每年平均20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80多万家(次)。这是“十一五”期间的情况。
进入“十二五”,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不减:
2011年,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270万余人(次),检查企业107万余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1万余件;
2012年,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255万余人(次),检查企业100余万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8779件;
2013年全国出动执法人员183万余人(次),检查企业71万余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6499件。
以上这些数据还不包括日常执法监管所出动的人员和所检查的企业。为了管住排污企业,在人力远远不够的情况下,很多基层环保部门不得不采取5+2、白+黑的工作模式,不但身心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而且财力物力也难以支持。
我国每年环境执法检查次数之多、规模之大,估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少见的。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的环境执法检查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可见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任务相当繁重。为什么这种形势长期以来没有得到缓解?从检查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认真执行环保政策和法律,做出了不利于环保的错误决策。二是有关部门没有把好关口,履行好自己的环保责任。三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盲目招商引资,对违法企业进行庇护、纵容。许多在源头就可以控制的环境问题,逐步累积,最后只能依靠环保部门的末端检查来处理,所有的压力都落到环保部门头上,环保部门不堪重负。
一方面,环保部门的执法检查力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环境违法现象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就像割韭菜,割了一茬又长出一茬。出现这种情况,在于我们忽视了整个环境监督管理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对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环保履职情况缺乏严格的督察和问责。大量环境违法行为的存在,既有企业自身的原因,更有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环境执法检查只是一种末端管理方式,如果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真正负起责任,企业的违法行为则查不胜查,要想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是非常困难的。
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有必要改变目前重检查企业轻督察政府的监管模式。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执法监管不能放松,同时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需要加强,要通过严格的督察和严厉的处分,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真正负起责任来。“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各地政府的节能减排工作以及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考核,并公布了结果,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今后要充分用好新法所赋予的权力,进一步强化国家环境督察职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把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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