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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2014-05-13 16:37来源:文汇报 作者:李志青关键词: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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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社会总体福利“有法可依”

这里面,可以分两个层面来进行分析,一是微观层面,二是宏观层面。

微观层面上,如果某地的生态环境受到企业排放的污染影响而质量下降,那么从受污染影响的众多个体角度看,环境公益诉讼显然可以帮助他们获得一些补偿以及权利上的保障。从经济学家科斯的学理角度看,这个保障最主要应该体现在是否可以最大可能地降低博弈的交易成本,并在新的法律环境下进行合作。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所针对的必然是众多个体,因此理论上而言,受污染者与排污方间的博弈有着较高的交易成本,在先前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渠道的情况下,受污染方其实是很难在高交易成本条件下获得赔偿的,也就是双方之间不可能形成合作型博弈。其结果是,排污方受益较多,被污染方则受损较多。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可能发生的变化在于,排污方考虑到遭受公益诉讼的可能而更多地采取合作立场,就此而言,围绕环境问题,双方更有可能达成合作博弈,也就是排污方将部分污染收益分配给被污染方。从福利结果来看,现有理论可以证明,交易成本固定的情况下,合作的总福利比不合作的福利来得更大。从这一点看,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博弈双方是有正的福利效应。

从全社会范围内,环境问题在经济上的根源在于环境资源的要素价格被低估,这必然意味着作为要素投入的环境资源的扭曲配置,既然无法实现市场意义上的优化配置,那么就必然造成福利受损。这意味着,假如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众多措施能够通过提高环境污染的所谓“违法成本”的话,那么就可以使得资源配置朝着更优的方向前进,也就是发挥提高社会总体福利的效应。

谨防环境公益诉讼无“法”操作

当然,要使环境公益诉讼在全社会发挥这么的积极效应,也并非一蹴而就。这里面存在几个可能的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本身的成本是否可控?假如包括交易成本、诉讼成本在内的各种成本远远超出了公益诉讼所产生的效益,那么,环境公益诉讼也就并非是一种福利改善型的法律了。对于刚刚进入环境公益诉讼阶段的中国而言,这是完全有可能的,只有在学习效应充分发挥之后,才能逐步降低环境公益诉讼本身的成本。

环境公益诉讼的影响还存在另一个反方向发展的可能,也就是新增条款的第三点,假如环境公益诉讼被恶意利用的话,那么,环境资源可能超过其要素禀赋的价值范围,也就是夸大了环境资源的重要性,这也就造成了另一种资源的扭曲,非环境资源的配置被低估了,对于全社会福利的改善而言,这一结果显然也是不利的。

总之,要在更大范围内来审视环境公益诉讼的福利效应,就必须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利益函数和博弈过程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否则,环境公益诉讼就有可能陷入“有法可依”,但无“法”操作的尴尬境地。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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