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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华宁县环保局制定环境保护约谈制度

2014-05-15 14:01来源:云南省环保厅关键词:环境违法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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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建立健全制度,全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效能型、廉洁型”机关,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督促和指导排污单位整改纠正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本着“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华宁县环境保护约谈制度(试行)》。

约谈制度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约谈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时限及要求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不执行“十二五”规划要求及创模工作要求的,阻饶、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二是约谈的对象。约谈对象为被约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环保部门、与事件相关的部门人员也可一同参加;三是约谈的方式。约谈采取面谈或书面约谈的方式进行,由环保部门确定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事由、约谈人、被约谈人等,一般由县环保局局领导或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组织实施,环保局负责人可以委托或指定部门的负责人或执法人员进行约谈;四是约谈的程序。组织约谈的业务股室、大队,约谈前须报分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约谈涉及全局性或者重大问题,需要局领导参加的,应提前请示,约谈必须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地点、主要约谈人、被约谈人等事项,参与约谈人员须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后果,说明有关规定、要求或群众诉求,被约谈单位要就存在的问题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五是约谈的主要内容。约谈内容主要是听取陈述、分析原因和提出要求,县环保局将对被约谈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六是约谈的要求。被约谈企业或单位应在规定的限期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要求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约谈单位,对无故不按要求参加约谈或无视约谈、对约谈后要求整改的事项、拒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行为的企业或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约谈单位或个人约谈时有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约谈的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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