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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法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其将带来的社会影响值得期待。但是,我国解决环境困境所缺乏的并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更在于法的执行。新法的威力如何,对加强污染控制、保护生态环境究竟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还需要未来的执法实践来回答。
立法滞后,固然是造成目前环境污染乱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并不算少,也不能说都不够严,但是这些年来,环境法律法规执行的效果普遍不佳。如果25年前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能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生态环境不会恶化至此。去年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但是,施行近一年来,许多措词严厉的法条在落实中总是大打折扣,有的甚至一直悬在空中,没有落地。
出台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仅仅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要落实新法,需要做很多工作。笔者认为,当前做好以下3方面工作最为重要,也最为急迫。
首先,党委政府须模范带头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环保部门一度被人调侃为“世界四大最尴尬的部门之一”。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地方环保部门在面对企业非法上马项目、违法排污时,常常不能依法查处,而是要看当地书记、市县长的脸色,看相关部门的脸色。有时,法律之剑已经举起,却又无奈地放下。更有的因严于执法竟被处理,安徽省固镇县环保局6名执法人员被县委常委会集体停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要使新法得到有效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首先要补上法治这门必修课,确立法治思维,带头依法行政,率先守法。同时,要做环保部门执法的坚强靠山,帮助环保部门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
其次,环保系统要勇于担当,敢于和善于严格执法。在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执法不力,有的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使法律的约束力大打折扣。就拿企业违法排污来说,关停企业、移送司法机关等“狠招”早有法律授权,可是一些地方往往选择罚款了事。企业缴完罚款后继续违法排污,以至于有的企业把缴纳环保罚款列入年度预算。有的地方环保部门不仅不去执法,反而充当违法排污企业的保护伞或说客,在上级检查或媒体暗访时,主动通风报信、打掩护。
随着《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明年的实施,环保部门拥有了更大的权力,希望全国环保系统从上到下“腰杆子”都能硬起来,不辱使命,严格执法,敢于亮剑。这也是职责所系。
第三,尽快建立、健全保障新法落实的配套保障措施。新法加大了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明确了“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建立了黑名单制度。新法还对环保部门进行了扩权,如赋予直接对企业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权。但是,它毕竟是一个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主要解决的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等共性问题,不可能给出关于执行、问责和监督的具体保障措施。从具体落实的需求看,应细化相应的配套措施。否则,可能会出现有了“最好的环保法”,却没有最好的落实,以及环保部门有了权却没法用的情况。
现在,距离新法的生效施行还有半年多时间,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一方面应大力做好宣传工作,使政府、企业、公众都认真领会新法精神。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健全与新法配套的执法规范及标准、制度,做好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清理工作,为新法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威严和生命力,都在于执行。只有让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坚实落地,才能成为令污染者真正头疼的紧箍咒,才能成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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