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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全文

2014-05-21 09:59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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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保建设运行资金

(一)多渠道筹集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政府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积极争取国家环境治理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放开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采取合资、合作、PPP、BOT、TOT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二)适时征收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费。省物价、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研究制订村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指导各地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建有污水处理厂的乡镇范围内,对向污水处理厂管网排放污水的用水户,适时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在实施城乡环卫一体化垃圾处理的县(市、区),应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具体办法授权市政府制定。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将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调整不到位的,政府财政要给予补贴。加大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切实提高收缴率。鼓励农村(社区)集体收入补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经费,采用“一事一议”政策解决部分资金问题。

四、落实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惠政策。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应优先保障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及时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价格扶持政策。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按照大工业电价执行。支持电厂焚烧处置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对发电企业按污泥处理量适当给予电价补贴。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

(三)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把建设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实行部门协调联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引导和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村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土地供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处理达标。价格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村镇发展水平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合力。

(三)加强工作督察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建立完善监管、考评、奖惩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工作。各市每年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本辖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列入规划的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定期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5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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