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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新政启动 激发境外能源建设市场活力

2014-05-21 10:37来源:中国电力报-辛清影关键词:电力项目能源项目能源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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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项目建设要求进一步细化

针对该《办法》的出台,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在多层级政府体系中,层级越上,离微观事务越远,根据实际需要放权可以显著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这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对激发市场活力十分重要。

放权放到哪一级、放多少,也是紧紧围绕激发市场活力来考量的。几年来,我国一直鼓励能源领域企业 “走出去”,《办法》的出台提高了海外能源项目的投资核准效率,对促进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将发挥重要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敏感国家和敏感地区的境外项目核准有了更细化的规范,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 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涉及此类项目则不分限额,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与原《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相比,也有了更强的针对性,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林伯强告诉记者:“审批时间长,对于能源领域境外项目投资来说将带来许多风险,首当其冲的就是机会的流失,好的时机往往稍纵即逝,耽误在行政审批等因素上总归是遗憾的,其次则是汇率变动等方面的风险。在能源领域,由于电网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垄断地位,又因为它涉及面非常广,所以《办法》将电网境外建设规定为敏感行业,在这些方面由国家层面来核准是慎重的选择,也是必要的。”

附:

发改委第1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原文)

原标题:境外投资新政开启 激发境外能源建设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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