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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环保不力 官员下课

2014-05-26 14:03来源:解放日报作者:简工博关键词:环保法水污染环保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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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追责

2010年7月3日,福建省龙岩市紫金矿业集团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水酸性含铜污水渗漏,其中部分通过地下排水排洪涵洞进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水质受污染,造成大量鱼类死亡。据初步测算,外渗污水量约9100立方米。

事故发生后,上杭县政府于15日晚间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同意该县环保局局长陈军安引咎辞职。但16日晚,福建省的口径变为“陈安军被行政撤职处分”,上杭县副县长蓝富雁和龙岩市环保局局长林联锦被责令辞职。

但凡出现重大环境事故,相关管理部门的官员难辞其咎。但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其中还应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工作失职而导致监管漏洞,相关领导担负的是间接领导责任;另一种则是部分主管部门官员在利益驱动下出现渎职、违法违纪行为,这就应该担负直接责任。

如果前一种情况官员引咎辞职,是出于自身的“耻感”而做出的选择;那么,出现后一种情况,官员引咎辞职,则很可能成为官员逃离公众视野和法律责任的一种“假担当”。

事实上,对于引咎辞职,在《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建议,要对新环保法中关于引咎辞职的情况进一步细化:“《公务员法》等法规中的引咎辞职主要基于领导失误、领导失职等非刑事犯罪范畴中的一般性领导行为,而环保法中关于引咎辞职的规定内容,基本上都可以上升为行政和刑事责任。如何拿捏好引咎辞职的度,应该在新环保法实施细则中有所体现。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尽管是辞职,责任也是辞不掉的,相关的司法程序就必须要启动。 ”

他山之石

广西出台环保过错问责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近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在自治区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党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

一旦出现问题,属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属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相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相关工作部门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办法》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的范围。即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应急处置工作中,企事业单位在从业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导致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发生的,对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由党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问责。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发生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视情节轻重,问责的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应当给予辞退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原标题:环保不力 官员下课 新规明确出现8种法定情况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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