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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环保不力 官员下课

2014-05-26 14:03来源:解放日报作者:简工博关键词:环保法水污染环保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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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出问题,究竟谁之过?

直接产生污染源的企业当然有错,对企业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是否也应该担责?

对此,新《环保法》有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因政府部门存在的多种违法行为而造成环境出现严重后果,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环保不力,官员下课,新规定无疑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但要让这一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还需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

规定直指政府部门不作为

事实上,国内官员因为环境污染而引咎辞职早有先例。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导致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造成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生活受影响。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动员居民储水。同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由于对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因此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开创了官员因环境监管不力而引咎辞职的“高规格”。

但此后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引咎辞职的官员却少有耳闻。究竟什么样的情况、什么样的官员应该引咎辞职?

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了8种情况下,对环境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这8种情况具体包括: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将纳入其中。

“目前部分政府部门面对有一定难度、一定风险的问题不去解决,到最后小问题演变成了大问题。”业内人士指出,“引咎辞职的8项条款,大多针对的是政府部门日常工作中的不作为情况,对环境污染这样‘积沙成塔’的问题有警示作用。”

人大可倒逼官员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与免职、责令辞职,结果都是官员离开了“官位”,但区别究竟何在?

法律专家提出,引咎辞职不是免职,也不同于责令辞职这样的组织处分,更倾向于一种自责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是个人的自愿、自责行为,而责令辞职的特点在于辞职对象的被动性和组织行为的强制性。

新环保提出“引咎辞职”,是不是少了刚性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解读新规定时表示,这一法律条款对罚则、违法行为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可由上级政府或同级人大监督实施。

有法律界人士建议,作为立法和权力机构的人大,应当推动新环保法的问责刚性。各级人大应当对符合引咎辞职标准的相关行政责任人发起质询,乃至最终动用人事否决权:“地方官员人事任免都要通过人大,人大应该勇于对那些本应引咎辞职的官员行使一票否决权。 ”

此外,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也是保证这一法规落实到位的力量之一。西安市民薛女士因物业公司在地下室安装了十多台水泵导致生活长期被影响。为此,她准备起诉物业公司,但需提交噪音超标的具体数据。当她来到西安市环保局下属的西安市环境监测站申请监测家中的噪音指数时,该站大气室值班主任王某表示自己很忙,最近一直在进行其他噪音检测;当薛女士问对方10天后是否有时间进行检测时,这名王主任竟称 “皮毛投诉不顶用”。经媒体报道后,王某表示后悔,不但主动向薛女士当面检讨道歉,还辞去了该站大气室主任职务。

原标题:环保不力 官员下课 新规明确出现8种法定情况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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