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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领域亟待引入领跑者制度

2014-05-28 13:03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于世伟 盛世海关键词:节能减排节能环保产业节能产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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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以来,我国领跑者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方面还需要做很多工作。笔者认为,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领跑者制度的提法更多出现在节能领域,在污染防治领域还比较少见。从我国已有的规范文本来看,这一制度主要应用在节能领域。虽然目前已经提出将这一制度引入污染防治领域,但还没有进一步细化的时间表。作为一个新的环境经济政策,其关注度仍然较低。

二是领跑者制度应用的范围仍需进一步明确。从国外已有的应用实践来看,领跑者制度主要应用于电器、汽车等能源消耗产品的节能领域。一般来说,能效越高,能耗越低,运行成本越低。排放强度的降低需要通过工艺改进、技术升级及末端治理技术的升级改造,可能会造成能耗和生产成本的上升。

三是领跑者制度目前更多地出现在规划层面,进一步细化落实的进展较慢。领跑者制度是建立在一系列相互配合的政策基础上,而目前围绕这一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尚不完善。没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就会给制度的落实造成困难,并最终影响制度的实施效果。

基于以上问题,建议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从下面几点着手来完善领跑者制度:

首先,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加强领跑者制度的顶层设计,尽快建立领跑者制度的政策框架。加快制定各项配套政策,特别是重点行业的领跑者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标准值,并围绕标准出台相应的测量/测定标准、达成判定标准、鼓励/惩罚措施、领跑者企业动态管理措施等配套政策。

其次,明确领跑者制度实施工作机构。可以借鉴节能减排工作分工,将领跑者制度在节能和污染防治两个领域的工作分解到相关部门,使之成为政策制定实施的牵头负责部门,加快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

第三,选择部分地区在部分重点行业开展领跑者制度试点工作,为这一制度的全面开展积累经验。在节能领域,可以优先在家用电器、汽车等耗能型产品生产行业开展试点工作;在污染防治领域,可以优先在造纸、印染、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开展试点工作。

领跑者制度是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将市场“看不见的手”和政府宏观调控这一“看得见的手”有机结合。我们应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使之成为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一个有效工具,为推动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原标题:污染防治领域亟待引入领跑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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