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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污水处理资金从哪来?

2014-05-29 09:0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郭婧关键词:污水处理清洁水法BOT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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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政府为市民提供供水服务和污水处理服务,这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只向居民收取小部分费用。有的国家按照水龙头个数收费,不计用水量,或者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征收一定费用,显然具有补贴性质。”王洪臣说。

据王洪臣介绍,美国污水处理大发展是在上世纪70年代初到80年代初,日本是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上世纪90年代初的韩国连一个像样的污水处理厂都没有,但仅用了10年时间,就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主要原因就在于政府主导。

“在西方,建设资金投入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运行经费也一样,属于高度的预算体制。越是发达国家,越依赖政府主导。”王洪臣表示。

管理

政府规划 法律监管

据赵立介绍,美国污水处理厂大致有3种运营模式:公有公营、公有私营和私有私营。公有公营指的是政府投资,政府聘用人员自己来运营;公有私营是政府投资掌握所有权,委托私人企业来运营;而私有私营就是指私人企业投资建设,私人企业自己来运营。其中以公有公营为主导模式,比例占到整个污水项目的90%以上。公有公营的模式有效避免了私人企业以利益最大化为前提,降低服务质量、减少设备投入从而影响出水水质的情况。

针对目前国内广泛采用的BOT、BT、DBO、 TOT等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融资模式,王洪臣表示,这些模式各有各的优缺点。“我认为最佳方案是委托运营,即由政府出资,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提出标准、统一建设。为提高管理效率,可以承包给有经验的公司运营,但需要政府对其进行严格监管。运营期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以8~10年为最佳。”

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离不开法律保障。据了解,美国在水污染控制方面制定了多部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水务监管体系。陆续通过了1956年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1965年的《水质法》、1972年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1987年《清洁水法》等相关立法,逐渐加强政府对水污染的管制力度。

“为保证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保障公众知情权也是十分重要的。”赵立介绍说,美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保证公众有机会了解政府项目和计划,同时政府部门也充分考虑公众需求,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这对保证相关法规的执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原标题:国外污水处理资金从哪来? 以政府出资为主,建立公共基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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