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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保产业协会出台《江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评价工作办法(试行)》

2014-05-29 15:01来源:江西省环保厅关键词:脱硫脱硝污染治理设施环保产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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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证书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保产业协会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举报,或者依据职责,收回运营证书:

(一)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的;

(三)应当依法收回运营证书的其他情形。

在外省登记的持证单位在我省发生违法行为,需要收回其运营证书的,省环保产业协会将向发证机关提出收回证书的建议。

第十七条【对持证单位的管理】

在运营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二)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伪造、变造、转让、转借、挂靠运营证书或在申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偷排、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对甲级证书持证单位,省环保产业协会将如实上报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对乙级证书持证单位,省环保产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6个月或者收回运营证书。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收回运营证书的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特别设施】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文件格式】

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统一规定的有: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未包括的事项按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环协【2014】24号)执行。

原标题:江西省环保产业协会出台《江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评价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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