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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意见

2014-06-03 09:20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关键词:污染物减排污水处理国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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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我省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比2013年减排0.5%(其中工业、生活污染源各减排0.5%,农业污染源减排1%)、1%(其中工业、生活、农业污染源各减排1%)、1%、4%。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和污泥规范处置。严格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科学规划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快列入《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闽发改投资〔2011〕1273号)的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完成长乐潭头等9个列入国家责任书2014年度重点项目的污水处理厂新(扩)建项目。上半年完成43个省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污水集中处理。全面启动“六江两溪”流域沿岸1公里范围内的乡镇污水处理工作。切实抓好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工作,全面排查维护已建管网。加快污泥规范处置,因地制宜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污泥处理方式。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无故不运行及污水处理厂建成一年后负荷率未达60%的地区,实行区域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环保限批。

(二)全面完成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省级以上(含省级)工业园区要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其他工业园区要加快推进。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的,实行园区限批和摘牌。

(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重点行业集聚发展和污染集中治理,引导绿色转型提升。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要求,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新上投资项目,暂停受理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稳步推进煤改工程。加快天然气管道建设,增加天然气供给,晋江、南安要巩固建筑陶瓷业“煤改气”成果,闽清建筑陶瓷业及浦城、福鼎、霞浦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要基本完成,其他有条件地区要加快推进。国电江阴、南埔、鸿山热电、华电永安、漳平、神华雁石等热电厂要继续拓展燃煤锅炉集中区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范围,淘汰企业燃煤小锅炉。

(五)深化重点排污行业整治。深入推进玻璃、钢铁、合成氨、合成革、火电、水泥、印染、造纸等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严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地方或企业,实行通报、约谈、限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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