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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4-06-04 11:02来源:浙江省经信委关键词:脱硫脱硝除尘改造超低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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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需暂停环保运行的,应在计划停运5个工作日前通过省电力运行管理系统备案;环保设施因事故停运的,应按照《浙江省电力生产运行信息报送制度》规定,填写上报特殊事件报告表。

第十四条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及时在省电力运行管理系统中予以备案说明。

第十五条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和全省电力供应稳定,不得以超过排放标准为由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省调度控制中心应优化调度方式,合理调度安排机组发电出力,保障环保设施有效投运。

四、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当年可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年初按超低排放机组平均容量预安排奖励年度发电计划200小时,并根据环保设施改造实际投产时间据实调整;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有关年度发电计划安排不变,根据CEMS在线监测排放实际情况,未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情况的,考核扣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第十七条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考核原则上以单台发电机组为考核单位,以送到省电力运行管理系统中的CEMS数据为依据,对两台及以上机组共用一根烟囱、无法提供单台机组排放数据指标的,按机组台数均摊排放数据实行考核。

第十八条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考核实行按年度考核。考核周期为上年12月起至次年11月止,考核电量纳入下一年度发电计划执行。考核周期内新增环保改造的机组,按投产时间据实折算考核。

第十九条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其中任一项超过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的,即为环保排放不达标。

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其中任一项超过超低排放标准,即为超低排放不达标。

考核周期内,环保排放不达标率和超低排放不达标率高于40%的,分别扣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200小时;两项不达标率低于40%但高于10%的,分别扣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100小时;两项不达标率低于10%的,不扣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同时执行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两项考核,考核结果累加计算。其他机组仅执行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单项考核。

第二十条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通过改装CEMS或DCS软、硬件设备,修改CEMS或DCS主要参数,篡改CEMS或DCS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经核实确认,即认定为该机组年度考核周期内环保排放均不达标。

出现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已及时申报说明且情况属实的,免于考核;未及时申报说明的,且省电力运行管理系统中监测数据超标或无数据,认定为该时间段内排放不达标。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关于征求《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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