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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全文

2014-06-23 10:12来源:昆明日报关键词: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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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滇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滇池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滇池保护的重大问题;应当建立滇池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滇池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

(二)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滇池保护的职责;

(三)安排下达滇池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滇池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制定滇池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六)管理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保护滇池的职责;

(二)具体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三)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四)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负责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作;

原标题: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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