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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地下水修复存在九大误区

2014-06-24 09:1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高胜达关键词:土壤污染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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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八:搬迁后场地都算历史遗留问题场地。

当前,有种看法倾向于将工矿企业停产搬迁后场址都划为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提出其修复资金由财政统一兜底。

历史遗留问题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产生或由特定历史事件造成,其发生有特殊的历史原因;二是制造问题的责任主体在那个特殊的时期和背景下不会被追责,到了应该追责的时候却已经灭失或无法找到。

我国众多工矿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生产历史和搬迁时间各有不同,要划定治理修复责任,先从法律上准确定义何为“历史遗留”非常关键。

误区九:地下水污染也需要做健康风险评估。

一段时期以来,对饮用地下水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在国内非常流行。按照新发布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作为生活用水的地下水应直接采用水环境标准或生活用水标准,不需另行计算风险。

国外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的提出和应用是在实践基础上不断调整形成,具有较强的阶段性、发展性和地域性。同我国文化、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更为接近的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均未在污染场地管理上实行风险评估。由此,摒弃和过度使用都不可取。

误区何以产生和流行?

认识误区的产生和流行原因多种多样,而对关键概念的不准确理解、国内现实情况的影响、污染者利益驱动、媒体报道科学性不足是最重要的几个方面。

对概念的错误理解常常与跨语种、跨国交流有关。在对外交流过程中,对外来词汇容易有误解。一些发达国家土地不值钱,催生了棕地开发,在国际交流中常常会介绍棕地开发的经验,部分导致我国污染场地和棕地概念混用、修复与开发纠缠不清。对超级基金的误读也多少受到概念理解的影响。

一些误区是认识水平和国内大环境造成的,比如对场地调查评估的轻视。我国许多业主还认识不到污染场地修复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开发时间的催促下,往往有种“统统挖走埋掉烧掉”的冲动。咨询业也存在包括迎合业主不合理需求在内的诸多不良现象,降低了社会对污染场地咨询工作的信任度。

另一些误区可能主要是利益驱动产生的。比如对《超级基金法》主要内容和精髓的选择性忽视,认为我国国情不适合且很难追责,以及试图扩大“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概念范围等做法,就存在污染者为逃避法律责任从而通过定向引导舆论影响政策法律制定的可能。

当一些不准确的认识恰好切合了国内的现状或者存在的某些诉求,它们还会被进一步强化和传播。最典型的莫过于国内早期的土壤修复伴随房地产开发而起,结果使“修复为开发服务”、“污染场地需要环评”之类的片面观念逐渐形成并传播,以至影响了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政策。对风险评估的过度使用也多少有类似的因素。

媒体报道不科学也导致误区流行。“污染场地亦称棕地”、“工业搬迁产生污染场地”和“超级基金授权环保局对全国棕地进行管理”等说法在报道中十分常见,其中不乏一些主流媒体。当然,这也与我国媒体发布科技信息时缺少同行评议、缺乏资深科学编辑把关、媒体与专家沟通不足等有关,假以时日应该会逐步改进。

原标题:土壤地下水修复存在九大误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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