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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加快发展重点煤炭企业的指导意见(全文)

2014-06-26 08:55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关键词:煤炭企业燃煤发电煤炭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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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重点煤炭企业控股、参股自治区煤炭外运通道的建设,优先建设矿区铁路专用线和集运站台项目。减少煤炭销售中间流通环节,大力支持重点煤炭企业与大用户、铁路公司、港口建立中长期产运需合作的长效机制。优先保障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炭运输能力,建立健全中长期产运需协议执行的日常监测制度。鼓励重点煤炭企业发展新型煤炭物流业务。

七、鼓励重点煤炭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加快煤炭工业的现代化、信息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率先引进和开发采煤新技术,积极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和谐矿区建设进程,加快矿区生态治理,最大程度地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和矿区生态保护水平。

八、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重点煤炭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上下游产业整合的一体化发展进程,增强重点煤炭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九、按照“动态管理、择优培育”的原则,定期调整公布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要加强重点煤炭企业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煤炭企业的支持服务力度,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改革创新,确保自治区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重点煤炭企业的指导意见》(内政字〔2003〕427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重点煤炭企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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