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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获悉,关于《四川省工业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经信委(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等文件精神,规范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四川省工业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12日
四川省工业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等文件精神,依据《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工业领域利用节能节水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开展绿色环保、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示范项目建设,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建立健全工业节能减排监测监察能力体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管理,分工履职,共同负责。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参与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参与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厅编制专项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牵头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使用。资金要集中投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设一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引导带动作用大的示范项目,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企业加大对工业节能减排的投入。
(二)统筹协调。在突出节能减排效果的同时,要注重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关注区域均衡发展,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注重绩效。突出节能减排效益,兼顾经济社会效益。明确绩效目标,规范管理流程,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工业节能节水工程建设。主要包括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能耗水耗在线监测、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减排新机制推广等方面。
(二)绿色低碳发展示范。主要包括高效节能节水环保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及推广应用,信息化引领节能减排示范、循环经济示范发展,清洁生产示范推广、分布式能源推广等方面。
(三)淘汰落后产能与化解产能过剩。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重点工业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化解,重点支持通过整体关闭、兼并重组、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量或减量置换、扩需消化等方式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
(四)工业节能减排能力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工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节能减排的项目评估、审查、评审和专项监察、核查验收工作,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行业节能减排标准制订,课题研究,国家和省试点示范项目方案编制,企业能源审计、用水审计、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审查等方面。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采用规划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因素测算、特定补助等方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对项目已开工建设、建设进度良好、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项目,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以奖代补金额综合考虑项目实施效果等因素确定。
(二)专项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实施的项目,对项目投资实行补助。补助额度综合考虑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三)融资贴息。对以向金融机构融资为主实施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方式进行支持,包括贷款贴息和直接债务融资贴息。贴息金额根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金额,或项目单位发行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金额,按当年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贴息期不超过项目建设年限且最长不超过2年。直接债务融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实际发行利率。
(四)政府购买服务。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监察、评估、核查等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依据工作量、实际支出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在我省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央属企业集团在川纳税分公司。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项目。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年度申报指南需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央属、省属企业(单位)直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扩权试点县(市)申报的项目应同时报市(州)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共同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经济和信化管理部门重点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以及前置行政审批手续齐备性等进行审查;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资金筹措、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并与财政厅共享,会同财政厅逐步建立跨年度项目评审机制。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选聘技术、财务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设立专家库。按照专业资格与职业道德双重标准实施专家选聘,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和利害关系回避,切实强化评审专家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可根据审查需要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技术专家主要审查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产品创新性、产业带动性、节能减排效益、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量等,财务专家主要审查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的经济合理性等。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意见等因素计算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商财政厅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省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各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主要指:
(一)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承担主体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延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四)项目建设内容、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开展项目建设前置审批工作的。
除上述情况外,项目建设发生变动的,由各地经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批。
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重点工业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化解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相关规定上报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等支出。已实施并完成竣工决算验收的以奖代补项目,奖补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支出。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验收(鉴定)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或委托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鉴定)。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负起项目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1〕180号)和《四川省工业节能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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