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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0.加强城市智能交通管理。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积极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11.提升燃油品质。到2014年5月底,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到2014年底,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到2017年底,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合格的车用汽、柴油。
12.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4年底,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全面实施黄标车和重型货车限行,要严格划定限行区域和时段。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公有和用于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全部淘汰全区范围内公有和用于营运的黄标车。2014年6月起,严禁出售、转让黄标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黄标车过户等手续。按规定淘汰老旧车辆。
13.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检验合格证,不得上路行驶。稳步推进城市公交、出租车辆的“油改气”、“油改电”工作。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车销售监管,自2014年6月起,全区禁止销售国四标准以下车辆,禁止区外注册的国四标准以下二手车在我区上户。2017年12月起,全区禁止销售国五标准以下车辆,禁止区外注册的国五标准以下二手车在我区上户。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4.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涉及大气污染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严禁在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区建设“两高”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相关规定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5.严格行业准入。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拆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16.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期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格禁止区外落后产能向我区转移流动,严格禁止各地引进和新建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五、开展环境科研,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7.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研究。尽快开展影响我区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物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研究,开展高原扬沙浮尘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技术方法、标准研究,开展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和技术研究。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8.大力推广绿色技术。推广绿色建筑、商砼混凝土等适用技术。在水泥等重点行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编制并实施《西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13—2020年)》。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风能等清洁能源,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9.完善投融资和价格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市场化试点。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未按有关要求整改及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效水平对标达标和节水对标达标工作。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20.加大财政投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对涉及黄标车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出租车公交车“油改气”或“油改电”等项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1.强化环境法治。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违法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严格环境准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准入门槛,健全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3.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处罚。城区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未安装或安装后未有效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部门给予处罚。
24.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非法生产、销售不达标油品和机动车的,由商务、工商等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其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机动车无环保检验合格证和黄标车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5.严查违法焚烧垃圾行为。在人口集中地区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垃圾、塑料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26.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到2015年底,建立覆盖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并实现全区联网。自治区和地(市)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逐步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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