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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问题 谋划“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2014-06-27 10:5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盛世海 于世伟关键词:污染物排放脱硫电价脱硝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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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这标志着总量控制制度从国家的行政意志转变为法律意志,也为当前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此外,总量控制制度实施8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对总量控制工作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相关岗位的编制数量、人员素质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为做好总量控制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在此有利条件下,要将总量控制工作做实、做好,环保部门必须解放思想,继续深入探索环保新路。

一是加强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宣传。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总量控制制度的契机,加大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宣传力度,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强对总量控制制度的了解,增强各部门共同承担的意识,形成全社会污染物减排的合力。

二是加快总量控制配套措施和政策的出台和推进。包括出台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等全国性统一规范,加大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和绿色产品推介力度,开展不同污染物的削减等量替代研究和污染物减排工程经济性和环保性研究等工作。通过各方面不同的经济政策、环保政策的支持,降低地方政府的工作难度,提高企业进行总量控制的自觉性。

三是提高政策制定的精细化水平。总量控制制度和政策的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地区特点、流域特点、重点地区容量、流域容量等因素,由原来的粗放型管理逐渐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同时,结合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重点流域治理规划、农村连片整治等政策措施,提高管理水平,使经济性和环保性达到平衡。

四是确立重点污染物排放基数核定工作的基础性地位。“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基数的科学准确,关乎总量控制制度能否继续有效发挥作用。所以各级政府应对排放基数核定工作给予足够重视,配备充足的物质、财力和高素质的人员,加强工作时各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数据普查和统计规范,综合考虑地区的环境容量、生态区域划分、区域气候和流域特征等重要因素,准确客观核定重点污染物排放基数。

五是改进核查核算方式。环保部门应该积极转变工作思路,抓大放小,简化核查核算方式。例如,可以采用能源指标控制制度,对散烧燃煤和规模下企业耗煤占总耗煤量比例进行控制。由于规模化企业的污染治理效率都比较高,同样耗煤情况下,散烧煤的排污量可能是规模企业的几十倍,所以地区散烧燃煤量的控制对污染物总量控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原标题:厘清问题谋划“十三五”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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