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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
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4]506号)的要求,发展生物质能供热,替代化石能源,构建城镇可再生能源体系,防治大气污染,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组织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项目建设目标
当前,防治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大量燃煤锅炉供热需用清洁能源替代。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是低碳环保经济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是替代燃煤燃重油等化石能源锅炉供热、应对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发展空间和潜力较大。
2014-2015年,拟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压减煤炭消费任务较重的地区,建设120个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2014年启动建设,2015年建成。通过示范建设,达到以下目标:
(一)打造低碳的新型可再生能源热力产业。通过示范建设,打造以低碳为特征的新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热力产业。建立生物质原料收集运输、成型燃料生产、生物质锅炉建设和热力服务于一体的产业体系,扩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市场,培育一批新型企业,加快发展生物质能供热新型产业。示范项目建成后,新增产值80亿元。
(二)形成一定的可再生能源供热能力。示范项目建成后,替代化石能源供热120万吨标煤。其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民用供热面积超过600万平方米,工业供热超过1800蒸吨/小时,减少CO2排放超过500万吨、SO2排放超过5万吨。
(三)探索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应用方式及商业模式。通过示范建设,在10个及以上的县城或工业园区实现主要由生物质供热,建立专业化投资建设运营的商业模式,提高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市场化水平。
(四)建立简便高效的管理体系。通过示范建设,建立能源行业管理部门与环保部门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的简便高效的管理体系,将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纳入商品能源统计体系。
二、示范项目条件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新建、扩建项目;或对原有化石能源锅炉的改造项目。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规模不低于20t/h(14MW),其中单台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容量不低于10t/h(7MW),且所有锅炉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或工业园区内,由同一个企业建设经营。项目应具备稳定的热负荷;
(二)项目所使用的燃料为利用农林剩余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生物质成型燃料,所用锅炉为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且配置袋式除尘器;
(三)项目应采用专业化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鼓励专业经营生物质热力的企业投资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系统并负责运营服务;
(四)项目锅炉污染物排放需满足相应的国家(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示范项目应按以下要求严格控制排放:烟尘排放浓度小于30mg/m3,SO2排放浓度小于50mg/m3,NOx排放浓度小于200mg/m3。10t/h及以上容量的锅炉应安装环保部门认可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项目应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手续,2015年底前建成(或完成改造)投运。
三、示范项目管理程序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上报本地区生物质能供热示范项目,并组织项目实施,以及对项目运行的监管。
(一)组织示范项目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照示范项目条件,组织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经济性较好、投资业主实力较强的项目,作为示范项目,并组织备案。2015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的备案手续。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28号),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示范项目。
(二)上报示范项目
完成备案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及时组织项目业主编制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拟上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汇总示范项目情况,形成示范项目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大纲见附件2),联合行文上报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
(三)审查下达示范项目计划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对各地上报的示范项目进行审查,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文下达示范项目计划。根据各地上报项目以及组织审查的情况,可分批下达示范项目计划。
(四)组织示范项目实施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确保环保设施及监控设施安装到位。示范项目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示范项目称号。全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编制完成示范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示范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大纲见附件3),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
(五)示范项目运行监管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监管。示范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上报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汇总后形成示范项目总体运行情况报告,每年底前向国家能源局上报(示范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大纲见附件4)。
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环保监管,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对污染物排放不满足环保要求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提出取消示范项目的意见,上报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核实确认后,取消示范项目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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