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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处长 京津冀能否协作立法?

2014-07-09 09:1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玮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京津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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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三地管理措施等并不一致,需要从法律层面统一重点区域的控制措施、标准、罚则,这也是三地共同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前提。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处长刘建伟认为,具体可以借鉴长三角(苏浙皖沪)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立法,采用协调互补模式,即共同协商确定一个示范性的条款文本作为协作基础。京津冀区域究竟如何协作?为此,记者近日专访了刘建伟处长。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记者:为什么比起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水平一直步履蹒跚?

刘建伟: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论断,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早已深入人心。加强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跟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经济发展因素密不可分。当前,京津冀一体化之所以没有取得珠三角、长三角的发展水平,抛开体制、机制等原因,法治环境不健全也是重要因素。

记者:京津冀区域协作立法的基础是什么?

刘建伟: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2013年9月17日,环境保护部牵头六部委联合下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这些政策文件对于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进度、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起到了纲领性的重要作用。

今年年初,京津冀协同发展又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中央提出要按照优势互补、区域一体的原则,以区域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作为优先原则,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现区域创新发展为合作重点,努力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记者:京津冀区域协作立法有什么难点?

刘建伟:从地方尤其河北的立场上来说,对京津冀一体化还是持很积极的态度,河北专门为此开过座谈会。总体来说,河北经济比较落后,希望通过京津冀一体化提振河北产业。然而,从地方发展的角度,实行起来,尤其是立法操作层面,仔细斟琢的话,问题很多,例如立法程序的设计等,需要认真思考。

在合作中享受权利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记者:您认为京津冀区域立法协作应遵守什么原则?

刘建伟:从地方立法协作角度探讨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的大气污染防治。我认为应当把握以下三原则。

一是主体平等原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在平等主体间进行的,其法律关系涉及主体的平等地位和独立性。法律规范在区域内应当是无差别的。类似2008年奥运会期间,为保证空气质量,数百公里半径内的大小排污企业一律无条件关停的措施,只能用一阵子,不能用一辈子。

二是权利义务对等和互惠互利原则。在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社会环境治理等方面,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合作中享受权利的一方必须承担义务;同样,付出代价、利益受损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或予以补偿。一个地区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其他地区的发展为代价,应当是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三是契约原则。凡是经过合作各方协调一致达成的协议,必须具有规范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效力。某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标题:京津冀能否协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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